归责原则之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是指原告在能够证明其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情况下,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或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加以证明,否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对损害负民事责任
该责任要求原告就其所受损害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然后由被告就其自己没有过错或具有法定抗辩事由进行举证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反证,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负民事责任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99号2011年12月份,黄某某在金星幼儿园全日制托管学习
2011年12月6日上午11时许,金星幼儿园的老师准备安排幼儿集体进餐时,金星幼儿园的老师黎某手端热汤进入教室,与黄某某相撞,导致黄某某被热汤烫伤
金星幼儿园随即将黄某某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急诊科就诊,于当日12时20分办理了住院手续
经诊断,黄某某前胸、后背部1可见烫伤创面,总面积约20%TBSA,创面起大小不等水泡,部分表皮剥脱,大部分为深Ⅱ度创面
2012年1月4日,黄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病历记录其出院时症状体征为:一般情况良好,生命体征平稳,无畏寒无发热,创面留有点状瘢痕,瘢痕色红,未消退,瘢痕目前未见明显增生
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及饮食,注意保护创面,勿再次受损,防瘢痕增生治疗,门诊定期复查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黄某某在金星幼儿园学习期间因烫伤导致人身损害,该烫伤事故与金星幼儿园教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送热汤采用手端方式)有直接因果关系,金星幼儿园未能证明其尽到2了教育、管理职责,故黄某某要求金星幼儿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一、金星幼儿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