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2009年11月12日第—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实行行政裁量权源头控制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合理设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措施;对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