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6号2006年4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发展改革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发展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发展改革机关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改革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改革机关具体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或经委、物价局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能对口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发展改革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受理行政复议引发的有关行政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五条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同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各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