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GB50201-94)1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forflood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总则1
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1-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