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9页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会【2010】1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有关省直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第2页共49页第1页共4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9页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上级单位根据职责权限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根据《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