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综合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是经过规定程序、由区卫生局聘任,具有法人代表资格或卫生局确定为主持医院工作的负责人,行政副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责任制(以下简称院长),院长对本单位负全面领导责任,拥有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决策权、干部职工奖惩权和财务支配权
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聘任
第四条院长(主任)应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勇于开拓创新,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上级保持一致,全面落实卫生法律法规
第六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班子团结,分工明确,院内重大事项坚持班子例会制度
第七条接受区卫生局和驻地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本单位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思路,发展规划,并负责抓好上级有关部署在本辖区、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步伐
第九条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新农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以及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辖区内医疗安全、职业安全
第十条合理设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加强培训、考核,兑现奖惩,落实岗位聘用和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规范医疗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