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依法治教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老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
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不利用职权谋求私利
八、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