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乡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乡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乡人民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治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乡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乡法治办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乡政府工作部门、乡政府委托的组织以乡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会同乡法治办负责承办应诉事务
第五条乡政府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迅速报主管乡长或乡长批示后转送承办单位
第六条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答辩意见
并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意见等连同起诉状副本一并送乡政府审定
第七条乡政府直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乡政府办公室配合乡法治办做好有关应诉事务
第八条由乡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乡法治办和其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拟出具体意见供领导参考
第九条乡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活动
受委托的代理人至少有一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是熟悉法律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1页共3页第十条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由乡长署名,加盖区政府印章
第十一条乡政府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三)同意进行和解;(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