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
在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的;(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员第1页共13页工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