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发布日期】2006-08-23【生效日期】2006-08-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行政审查、批准、发布、出版等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单位、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职责第六条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