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企业如何在经营过程中做好“留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企业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固然重要,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做支撑,也必然得不到满意的结果。一、证据是诉讼之王疫情让不少企业陷入困境:合同履约艰难,经营计划搞乱,业务中断没有现金流,有些企业已经开始解散,甚至清算破产部分中小企业在未来可能会面临账款催收、违约索赔等纠纷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那么以诉讼为视角,当下,企业最应该做的其实是证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张某种法律关系,法官通过审查事实来判断这种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也就是说,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构成正当性裁判的基础,也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在民事审判中,相当多的疑难案件成因是事实真伪难辨,法官对于事实如何认定难以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影响裁判正确及时地作出。问题的解决很重要,但是要以事实问题的查明为基础。事实问题的查明则有赖于当事人能否提供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证据,而证据的准备除了发生纠纷后的收集和整理,更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前,出于防范风险目的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证据管理,应当被企业重视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效地规范和实践。二、关于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上述法定证据种类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实是可以有意识地保存的,在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证据也基本是这几种形式。•书证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是以物理属性和外观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从概念可以看出,书证是指记载的具体内容;而物证强调物体本质属性,例如,洽谈记录、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件、订单、收付款凭证和发票等属于书证,设备本身、标的物等都属于物证。所谓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是指以模拟信号存储的信息。这里需要注意,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如手机、数码相机、U盘中储存的照片、录像等。所以说,企业与客户之间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电话录音、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都是电子数据。除了上述四类证据以外,其他的证据类型往往是“事后证据”,不是能够通过事先保存取得的。而且上述四种证据在证明力上往往强于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鉴定和勘验还是要以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为依据。所以说,上述四类证据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且必须进行保存的。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争议的类型和业务的不同,证据保存也会有不同的要求。区分对内或对外,企业内部涉及员工关系,证据保存可能涉及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方面;对外,根据企业业务类型,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合同约定进行考虑。例如,对于一家制造业企业,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为买卖合同关系,涉及到的证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订单、交货单、产品验收单、收款凭证、发票、往来沟通函件、质保及维修记录等。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涉及到的证据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招标图纸、谈判记录、合同交底记录表、承包或分包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工程进度计划、履约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