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浅谈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对策建议《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只有把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加强和改进对代表的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对代表的监督包括选举监督和履职监督,本文针对代表履职监督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代表履职监督的现状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完善,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增强,选民或选举单位越来越重视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发起对不称职代表的罢免活动已屡见不鲜
但是,不可否认,对所选代表履职实施监督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一些选民表达监督意愿、提出监督要求、实施监督行为被斥为“非组织活动”;一些代表没有真正为民代言、为民行权,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有的甚至利用代表身份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1.选民监督乏力
有的选民不懂监督,对人大制度不了解,没有认清选民与代表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知道有监督代表的权利
有的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发挥作用的现状不满意,认为对代表实施监督意义不大、与自己关系不大,因而不愿监督
代表基本上都是行业精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选民不敢监督
2.代表责任不明
有的代表重视享有权利却忽视法定义务,把代表身份当作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荣誉感强而责任感弱
同时,现行法律对代表履职达到什么程度和状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为代表消极怠职提供了绝佳掩护,导致出现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尴尬局面
3.监督层级单一
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特别是下派代表的认知,大多来源于代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履职的有限机会,仅靠选民或选举单位这唯一层级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显得不够全面
同时,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履职要求涵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