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全县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保证中央和省、市、县委反腐败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共XX省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XX市纪委《XX市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和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
第三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XX县区委常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编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局等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担任
具体业务由县纪委案件检查室承办
第四条协调领导小组依照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处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重大问题;(二)协调查处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三)领导和协调查处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解决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案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1页共3页(四)研究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对查办大案要案批示措施;(五)全县反腐败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的收集、会务工作和会议文件的整理、印发、归档;(二)跟踪督办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