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与责任追究制度关于政治现代化的思考之二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现实的情况表明,权力部门和官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尚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而且有更严重的趋向,以至于执政党为自己敲响了警钟: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实事求是地说,多年来,对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出现的腐败现象,高度重视的执政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不仅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修正了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党内,也制定颁布了为数不少的党规,包括地方党组织的众多的“红头文件”
然而,尽管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反腐并收到了相当的了成效,但仍未能更为刚性地阻止腐败的蔓延
其主要的原因,就是民主监督的不充分,在体制上缺少严密、刚性的制度链
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由权力所产生的腐败,其有效的防范,只能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只能是公开的、程序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而不能寄希望个人的道德自律
依法治国,包括执政党依照法定程序治理国家,不仅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唯一路径
美国的一位专家经过多年的观察得出结论说:中国的转型完全是可以内生的,因为中国已经有了基本的制度储备(2002
11《南风窗》P20)
包括宪法、刑法、公司法等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问题在于,“基本的制度储备”还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框架,在很多的方面存在着空白、模糊和混乱
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教授指出:“空白、模糊、混乱的法律是不道德的法律
”(2003
9《南方周末》第五版)因为它给权利的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不少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并不少见的借企业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现象、包括一些“政绩工程”的产生过程等等,太多的现实状况都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就反腐而言,党内通常采用的“双规”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