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适用住房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销售和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立部、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发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理方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立、供给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区(不含江宁、浦口、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立、销售施行经济适用住房理应当遵守本细那么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立、运作〞的原那么由根据经济社会开展程度、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程度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的、建立方案、建立、供给范围和供给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施行
第五条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制度
第六条房产理是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理的行政主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供给政策会同开展方案会、建立会、规划、国土资源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总体规划编制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开展规划和储藏方案;负责本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理、建立理、销售与售后理和监视理
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办〞)详细承当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供给的日常理工作
开展方案会负责会同建立会、规划、国土资源根据本经济适用住房开展规划和工程储藏方案编制年度建立方案;负责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立项审批、年度建立方案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建立会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方案和建立方案指导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监视工程法人招核发施工答应证
规划负责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的选址核发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
国土资源负责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给等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包括征地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下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调查、登记、审核工作
负责对全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中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视等工作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