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政办发〔XX〕11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在其具备定点医疗服务资格的前提下,依据参保职工的就医需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省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就相关医疗服务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陕政办发〔XX〕112号文件及其各项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遵循保障基本医疗,减少医疗资源浪费,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三个目录有关管理规定的原则下,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下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甲方委托项目前打“厂,不委托的项目前打“X”):(一)门诊类可采取挂账方式结算的治疗项目□1、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2、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3、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放射治疗;□4、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化疗;□5、门诊高压氧舱治疗;□6、泌尿系统门诊体外振波碎石;□7、胆道门诊体外振波碎石;□8、重度前列腺肥大门诊体外射频治疗;(二)门诊类可采取挂账方式结算的检查项目□1、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2、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3、磁共振扫描(MRI);□4、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5、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6、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7、纤维、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8、纤维、电子结肠镜检查;□9、纤维、电子乙状结肠镜检查;□10、动态心电图;□11、核素扫描;□12、纤维、电子支气管镜检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