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参与及社会职责研究公共参与和社会问责:概念和关系在政治问责研究中,研究者发现,在许多新兴民主国家,选举制度的广泛推行并没有有效地制约权力掌有者,公民的利益和诉求仍然被侵扰和蔑视,选举制度并未成为公共权力问责的基石
在对这些经验进行反思的基础上,研究者日益认识到西方政治制度中以选举为核心的问责制度之局限,特别是西方责任政府之经验难以照搬到第三世界国家
因此,与过去强调选举和权力制衡的问责机制不同,研究者越来越重视“社会问责”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性①
研究者将政治问责分为横向问责和纵向问责两种
横向问责主要指的是来自国家内部的立法、司法和独立行政监督机构这三种主体进行的问责形式;而纵向问责是指来自国家外部的问责,它包括选举问责和社会问责(SocialAccountability)两种形式
不同于选举问责,“社会问责”是通过普通公民或者公民社会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来实施问责的问责方式②
世界银行将“社会问责”界定为:一种依靠公共参与(civicengagement)来实现问责的问责途径,它通过普通的市民或公民社会组织的公共参与来寻求政府对于社会负责③
可以看到,公共参与是社会问责的根本实现途径
世界银行报告指出,公共参与可以从三个方面促进问责
第一,公民社会直接监督政府、直接向他们施加压力,以实现一种不同于选举的纵向问责
第二,通过持续有效的公共参与促进横向问责
当公民社会对某一行政部门进行指责时,同时也在向监督它的平行部门施压,如果问责效果没有达到,说明该监督部门也是无作为的
因此,公共参与会促进平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三,促进斜向问责(diagonalaccountability)④
这种参与方式突破了将问责区分为“横向问责”和“纵向问责”两种类型,而是结合了这两种问责类型,即“斜向问责”⑤,主要是指公共社会不拘泥于自下而上的问责方式,而是可以参与到横向问责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