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窃电法律问题思考一、反窃电的合法性在各国的刑法中,针对窃电犯罪活动的立法存在两种模式,一是采取增设新罪名的方式,如德国、奥地利、俄罗斯等国家,单独规定了窃取电力罪,二是进行扩充解释,视窃电为窃取财务,如法国、日本等国家
我国新旧刑法均未对窃电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明文规定,只是1995年12月28日颁布的《电力法》第71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为适应刑法修改的需要,“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1项再次规定:“盗窃公私财务,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由此可见,我国基本采用扩充解释的办法,将窃取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务的犯罪适用盗窃罪,虽然立法上不够完善且未考虑上述犯罪的特殊性,使法律中隐含不少矛盾,但是毕竟将窃电列为违法犯罪行为
从这种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反窃电所具有的理论上的合法性确定无疑
然而,反窃电不同于一般性的反盗窃行为,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必须采取切实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不是社会上所有的人都能承担起这项职责
长期以来,反窃电工作一般由电力管理部门行使,但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从法律上来讲,供电部门已经成为企业,即失去了行政执法的权利,查处窃电的权威性受到了某些用户的直接挑战
一些不法的窃电分子,他们也会拿起法律这把双刃剑,用有利于自己那一方面的条文来主张权利
因而,供电部门所进行的反窃电工作的思想、意识、行为,如果不做及时调整,势必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重新来认识反窃电的合法性
在实际工作中,供电部门反窃电的实体合法性是没有争议的,起码供电部门至今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保留了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即用电检查权
这项权利不仅《电力法》、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