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一,《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请被委托人在办理登记时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以便注册人员核对。三,公司章程。所提交的章程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公司为外省市登记的企业的,请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携带执照原件,并交由登记窗口注册人员核对原件。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①您利用公司自有的房产作为分公司营业场所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携带房屋产权证明原件供登记窗口注册人员核对;②如果您是租用他人的房产作为分公司营业场所的,请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六,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由公司加盖公章。请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携带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以便注册人员核对。七,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许可项目的,请提交相关证件。①经营范围分许可经营范围与一般经营范围;②许可经营范围依许可文件表述;③一般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④您可以通过统计局网站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⑤如您申请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的,请出示许可证件的原件,供窗口注册人员核对;⑥分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请先至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增加相应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复印件。请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携带原件,以便注册人员核对。第1页共2页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①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一致;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为六个月。十,其他申请材料。材料准备要求。①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请使用a4型纸;②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请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注意事项。①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②收取申请材料后,我们将把您提交的材料信息输入电脑,及时审核相关情况及营业场所有无重复登记情况,如有问题,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