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柱生学习诽谤诬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富乐镇半坡完小何柱生2013年11月8日我于2013年11月4日下午两点参加中心学校组织的校长会议,其中学习了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潘成林老师组织学习的中共XX县区纪委《关于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典型案例的通报》(罗纪通报【2013】1号)
通过听了很多关于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许多案例,我真是触目惊心
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生权利,上海他人身心,影响他人工作,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捏造、虚构的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本地本单位的对外形象,使一些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扰乱了人心,破坏了聚精会神搞建设、团结干事谋发展的和谐氛围
诬告、陷害别人,一旦被识破,既伤害别人,又贬低了自己
这种行为是不尊重他人、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不诚信行为,轻则会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严重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导致人际关系恶化,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长治久安的违法行为
学完后,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和组织,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1、要有捏造他人事实;(这里要注意的是捏造的实施并不第1页共15页一定要是犯罪事实,但至少是行为人为是构成犯罪的实施
)2、要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3、足以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