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
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