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XX县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关于实施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现有环卫服务收费项目,结合我市垃圾处理收费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垃圾营运管理是指城市垃圾的处理(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XX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并承担单位、社区、小区、居民住宅及街道等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而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宾馆餐厅、饭店、火锅店为每桌每月8
00元(使用蜂窝煤作为燃料者每桌每月10
第十二条茶馆、理发店、美容店为每座每月3
第十三条宾馆、旅游、招待所为每床每月1
第十四条临时摊点、三轮车、手推车以及提、挑带火炉经营、小吃摊点,甘蔗、水果、水产、蔬菜、腌制品、广告和彩票售卖点等为每摊每日2
第十五条其他临时摊点、小百货、服装、干制果品、自行车修理、烟摊、电子游戏、饮料、书画照相等为每摊每日1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固定商店(如修理服第1页共2页务、文化娱乐和网吧等)按经营面积0
80元/m/月;建筑(含装饰、装修)拆迁施工工地的建筑渣土(工期按10个月计取)为0
30元/m/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用场地处理费为6
00元/m;场地(指农贸市场、停车场)代扫为0
05元/m/日;各洗车场、站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