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社区组织企业退休人员跳广场舞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XX]5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省情,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XX年1月1日起,对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1、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2、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按本款第1、2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
第1页共3页(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