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XX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进一步提升福利化供养保障水平,现就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提高供养保障水平,使城市“三无”人员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全市社会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即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所需供养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地管理原则,即各市区(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XX县区,下同)分别负责辖区内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保障工作;本人自愿原则,即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由供养对象自主选择供养方式;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即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二、保障范围保障范围为城市“三无”人员,即具有我市城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生活来源不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收入、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高龄补贴收入及其他政府性生活补助收入;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三、保障措施(一)统一供养标准。自20XX年1月1日起,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按每人每月840元的标准保障;分散供养的第1页共3页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保障。(二)实行分类供养。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以集中供养为主。市社会福利院和各市区的社会福利中心承担集中供养任务。原则上,全市城市“三无”人员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在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其他类型的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负担。市社会福利院原供养人员的供养经费继续由市财政负担。分散供养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养机构。对需要特殊护理的供养对象,特殊护理费按照福利机构代养社会人员的标准,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负担。供养对象从享受政府供养待遇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四)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将供养对象中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供养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负担。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的意见》规定,对供养对象给予各项诊疗费用减免、优惠。(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级社会福利机构要有计划地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吸纳康复、护理、保健、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供养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供养服务,为供养对象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不断提升生活质量。(六)切实保障供养对象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城市“三无”人员的财产权益。对集中供养对象个人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交由供养机构代管。供养人员个人财产的经营性收入及在征地拆迁中获取的拆迁补偿款,应优先用于补偿其供养费用支出,补偿供养费用支出后的剩余部分由本人支配。四、审批程序及资金管理(一)规范供养审批程序。申请人申请政府供养时,应向第2页共3页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供养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居(村)委会送达申请人。(二)强化供养资金管理。每年10月份,各市区民政部门结合当年的供养情况,根据下年度的供养需求,提出下年度供养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