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意见为了加快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
坚持精简效能、整合资源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第1页共3页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