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材料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专题政策讲解一、营改增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包括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规定㈠进项税额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⑵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⑶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⑷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另,目前收受的上海地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内容开具为海运费、运输费,暂不得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1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