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结合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市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执法局是市、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
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各区(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区(市)执法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区(市)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及时的原则
未按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接受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执法局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市)执法局管辖
市执法局负责查处跨区或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执法专项活动,并依据《实施办法》行使对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XX市XX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1页共11页第八条市、区(市)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区(市)执法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