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定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宪法基础下第二,我国宪法的原则和规范还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了重要的基本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程序法治原则
这是宪法中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在宪法当中已经确立下来
诚然,1982年全面修改后的宪法第5条确立了法制原则,这主要是一种实体上的要求,但从前面的论述也可以看出多少也包含了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1999年修宪是在我国法治已有长足进步的情况下进行的
《行政诉讼法》已于1989年通过并于次年实施,其中的第54条第(二)项对“法定程序”的要求也已实施多年
1996年颁布并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如此,99修宪确立的法治原则就不能不说包含着程序法治的要求了
而程序法治的主要针对对象就是行政权的运行程序
程序法治的要求首先就是行政程序的设置要符合宪法和法律
在姜明安主持的《(试拟稿)》(以下简称姜明安试拟稿)第4条(依法行政原则)当中没有将宪法纳入其中,而只规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在皮纯协主持的《(建议稿)》(以下简称皮纯协建议稿)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当中,也没有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
将宪法排除于外,笔者以为是欠妥当的
虽然说,即使不将“宪法”写入其中,也要根据宪法来制定,而不能与之相抵触
但是,明确载明还是有利于理解上的便捷,而且也可以与宪法条文中的规定相一致
程序法治还要求,程序的运行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当然,宪法当中程序的规定不多,这里主要是要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程序法治还要求对程序运行所产生的结果负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法在总结和设计时,应该仔细考究各种行政程序,对行政程序上的各种瑕疵应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一一对应的规定
这样才能使行政程序的设置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