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1页共9页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