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
10•【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04
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2月10日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4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燃气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建设(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规划、环境保护、价格、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特许经营、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
普及燃气使用,推动管道燃气发展,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