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保发展意见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为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85号)精神,现就开展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基本原则
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凡具有本区(高XX县区除外)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三)年满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三、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根据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时的不同年龄,从年9月1日起
分两种情况缴费: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0元、900元5个档次,年满16周岁、不满周岁的人员
由参保第1页共5页人自愿选择
逾期不再补缴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
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
不用缴费,已年满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
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有条件的年满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为鼓励多缴多得
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