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1为加强和规范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卫计委主管本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督查工作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牵头医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县卫计委评估准入,并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县、乡(镇)、村三级
三、医疗集团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监督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审计查证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情况;(二)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医疗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费用公示情况;(七)各医疗集团工作人员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情况;(八)受理涉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九)依法查处和纠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其他第1页共20页事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XX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XX〕46号)、《XX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XX〕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