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一、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和要求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要按照《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新教基[2008]33号)实施
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前五学期分别按等级评价赋分,最后对五个学期六个维度的赋分分别相加的办法
整个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均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呈现
高中阶段的前五个学期,由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和家长根据《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1),每学期以行政班为单位运用《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2)对每位学生进行一次综合素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汇总后填入《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3),然后进行汇总,由学校负责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后,在前五个学期评价的基础上,按有求填写《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修习汇总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4),并将汇总结果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然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传至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具体报送要求另文下发)
二、评价的内容及方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公民素养、道德品质、质、学习能力、学习能力、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交流与合作、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运动与健康、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审美与表现6个维度
评价时采取以学校为单位对学生进行“等级评定、分级赋分”的2方法
具体内容见下表:维度评价等级赋分说明五个学期赋分合计总评等级公民素质公民素质优秀优秀3“优秀”“优秀”和“尚待改进”必须按照《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的条件严格掌握;评为“优秀”的必须提供实证性材料
并在学校进行公示
学生综合素质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6个维度总评为优秀的,其对应的五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6个维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