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制度第一条为了使城乡居民因某种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救助,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助,是各级政府对在生活中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一次性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应急救助要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一次性救助为辅的原则
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救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危及基本生活的;(二)虽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计,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应急救助的
第六条为了体现应急救助的合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对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政府的应急救助
第七条应急救助的款物数额要根据居民遭受突发性灾害影响基本生活的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原则上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享受应急救助后,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应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应急救助要针对居民家庭的实际需求,采取以现金为主、款物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实施应第1页共3页急救助的时间间隔,须在3个月以上
第九条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