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建设的新(扩)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第五条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六条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纳入集团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公司参与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施设计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