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2〕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