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一、法律法规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①建筑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确定施工企业;⑤有施工图和技术资料;⑥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资金已落实;⑧其他2.收到申请15日内发施工许可3.领取施工许可证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2次为限,每次不超3个月4.中止施工起1个月内报告,中止施工1年后恢复施工前,需核验施工许可证5.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重新办开工报告审批6.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①注册资本;②专业技术人员;③技术装备;④其他7.招投标活动原则:公开、公正、平等8.监理监督:质量、工期、资金9.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10.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地下管线资料11.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提出改进意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生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2.施工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缴纳意外险13.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自愿原则14.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法15.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二、法律责任1.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或肢解发包的,改正+罚款。超越资质承揽的,罚款,可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罚款。无证承揽,取缔+罚款。欺骗取得资质的,吊销资质+罚款2.转让、出借资质,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3.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4.承包单位行贿,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5.监理与施工串通的,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6.对建筑安全事故不采取措施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安全生产法》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⑤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4.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5.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从业人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8.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天内做出处理决定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10.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11.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12.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1.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2.施工单位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险,鼓励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1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培训,每年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2.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3.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4.自2007年12月9日施行《劳动法》1.劳动合同内容:①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