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目录1基本介绍2第一章3第二章4第三章5第四章6第五章7第六章8第七章9第八章1基本介绍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NO:SC11249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