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源项目建设管理,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和适度保护电源资源,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电源开发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省际界河上开发水电资源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源开发权是国家赋予从事电源资源勘察设计和开发利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许权利
电源开发权包括勘察设计权及开发建设权
勘察设计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对特定电源项目开展勘察设计的权利,包括完成一定投入后经审定的前期工作成果和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开发建设权是指依法取得并按照审定的工程技术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电源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和获取电能的权利
第四条电源资源是指已经查明的、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开发利用于发电的电源工程项目
其中水电电源资源是指经审定的河流水电规划确定的水电电源项目火电电源资源是指所在的站(厂)址具备兴建火力发电站(厂)条件并已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的火电电源项目
电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电源资源的所有权,不因电源资源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电源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处置电源资源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电源开发权的归口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对电源开发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源开发权的行政许可第六条电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直接涉及国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