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含赤泥库和灰渣库)
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1(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