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20XX年报检员考试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一、适用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1
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人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
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四、监督管理1
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2
口岸核查;第1页共2页3
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