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税收征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方税务局是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
即: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其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0日内
第九条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屋租赁管第1页共3页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十条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应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人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自房屋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