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报废指导意见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意见》(皖交运[2006]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陆续期满的实际,现就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确定(一)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公共资源,实行有限期使用、特许经营制度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对本县2008年底前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一律确定为8年,从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车辆因特殊情况损毁的除外)
凡营运的出租汽车在车主申请报废更新,按规定车辆解体报废后,原经营权视为使用期满
报废更新后新一轮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仍确定为8年,从每台更新后的出租汽车注册登记之日起独立计算
经营期满后,经营权处置按经营权期满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禁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对擅自转让或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经营权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报废更新出租汽车的办理(三)此次报废以1
1的比率更新,轿的一台报废更新一台轿的,面的一台报废更新一台面的
面的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经申请批准,在下列条件中选择一种需求:1
两台面的报废后更新一台轿的;2
面的出租汽车(含轿的)退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并根据经营期使用情况给车辆所有人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审批
在新的一轮经营期内,如果面的出租汽车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获得新增轿的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汽车公司可将新增轿的经营权优先配置给本公司的面的使用,同时面的退出出第1页共3页租汽车市场
(四)本县现有出租汽车使用期满后,出租汽车公司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更新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车型购置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