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0总则0
1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2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4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5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6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