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省环保企事业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等级确认,是指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工程治理,环境污染治理及设备设计和生产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验证和评价,并颁发相应的《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第三条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一切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和设施设备设计、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设计院、所),均可自愿申请等级确认。《证书》按专业(见附件一)分为甲级(临时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第四条《证书》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并颁发。第二章申请等级确认条件第五条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三)拥有经实践证明其技术有效、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技术,相关配套专业齐全。具备独立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能力;(四)独立承担过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工程项目,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技术、质量保证管理制度;(六)无任何尚未解决的、因治理技术不适用或因工艺设计问题造成的不良污染防治工程或工程质量纠纷;(七)申请等级确认证书单位有固定专职执业人员3人以上(中级执业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职执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专利发明者,环保重点实用技术成果的拥有者;2、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年满3年(环境工程专业毕业者年满2年),能独立从事证书规定专业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并达到环境管理要求;3、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政策,熟悉环境保护标准,环保基础知识考试合格。4、申报单位执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第六条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甲级等级确认证书:(一)有较强的污染治理新技术和新型实用技术的开发能力;或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并经过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新型实用技术(产品)或省级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的实用技术(产品),且已推广应用项目不少于3个;(二)独立承担过1个1000万元以上、或2个500万元以上、或5个2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三)所申请专业范围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工程师不少于10人;(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第七条临时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第六条的(一)或(二)和(三)、(四)条款,可以获得临时甲级等级确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第八条乙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乙级等级确认证书:(一)有一定的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开发能力。或拥有行业省内领先水平,并经过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新型实用技术(产品)或省级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的实用技术(产品),且已推广应用项目不少于1个;(二)独立承担过1个500万元以上、或2个200万元以上、或5个1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治理设施投入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三)所申请专业范围的执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4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第九条丙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丙级等级确认证书:(一)熟悉环境污染治理实用技术,或掌握已经工业性试验证明有效、可靠的污染治理新技术,且工业性示范工程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