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处理(2012-06-0619:27:11)转载▼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第八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如果香港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5%,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按5%的优惠税率执行
特别注意的是,境外投资方要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详细内容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