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1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