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12-3信息来源:四川省建设厅文号:川建发[2008]8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