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八篇下面是文秘网的小编为各位收集的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八篇,请您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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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作为新时代一部创造性的重要法律,得益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指导,植根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生动实践,字里行间充满了中国特色政治话语、法治话语和反腐败实践话语,全面展现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监察法》从形式到内容,从结构到文字表达,无一反映立法所处的时代背景和中国实际,贯穿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现将本人学习《监察法》中部分难点内容的粗浅认识汇报如下,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共勉,说的不妥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问题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对规定的6大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根据这条规定,监察委的监察对象不仅包括“公职人员”,还包括“有关人员”,但是《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根据这条规定,监察委只能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而不能对监察对象中的“其他人员”作出政务处分
因此,目前监察委对监察对象中除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特别是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根据监察法释义,党的机关公务员不包括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成员,因此,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成员也不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第1页共25页(一)项规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也不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村居社区等党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