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物价部门对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征收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采矿登记划定(核定)的矿产资源范围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临时性、季节性采挖、销售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购买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扣缴,交征收管理部门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办法:采矿权人销售原矿的,按原矿的销售收入计算;采矿权人销售精矿的,按精矿的销售收入计算
砖瓦用粘土和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20%计算
采矿权人自行加工使用原矿的,按原矿计算销售收入;经选矿后加工使用的,按精矿计算销售收入
原矿、精矿价格按国家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资产资源补